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保险合同订立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不适用性的理据分析

作者:张世贵; 王雪君保险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

摘要:近年来,'保险消费者'以'消费者'身份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未妥善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无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理由是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消费与一般消费存在诸多不同特点,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险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条件。保险交易模式及现行监管制度已可以极大地规避保险人的违规行为,再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只会引发实践中更多的问题,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实践问题微调政策重心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行政与法

《行政与法》(CN:22-123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行政与法》以坚持正确方向追踪社会热点,探讨行政科学理论,关注法学研究为办刊理念,,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