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试析我国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作者:王由海; 曾刚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程序审批权主体

摘要:目前在我国,由于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积压、复议程序过于封闭、复议资源配置不足以及行政复议中止审批权主体模糊等原因,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兜底条款"被反复适用,以致出现行政复议中止程序滥用的现象。行政复议中止滥用的危害表现为大量的行政争议无法通过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不畅,严重侵害了行政复议及时和便民原则。因此,我们应当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专业化、完善公开公正的行政复议程序、引入行政复议中止定期评估制度以及明确行政复议中止审批权主体等四个方面对行政复议中止制度予以完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行政与法

《行政与法》(CN:22-123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行政与法》以坚持正确方向追踪社会热点,探讨行政科学理论,关注法学研究为办刊理念,,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