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淑华利益衡量法律判断主观恣意妥当性
摘要:利益衡量论因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排除了概念法学形式论理的思考方法,有利于法律判断妥当性的形成,但是,利益衡量论作为法解释的方法论,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影响法律判断妥当性的形成。因此,应从利益衡量论内部规则体系和外部程序上进行双重规制,对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或条件做严格的限制,同时加强外部程序的梳理和监控,对利益衡量得出的结果进行纠偏和验证,以发挥实质性判断对法律判断的积极作用,防范裁判主体恣意进行利益衡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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