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中林 刘耀彬
摘要:现行《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权这一权利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 其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和特殊客体 它的实现需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推进 对它的保护应从源头抓起 同时需要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治理。只有真正实现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不至于只是一个宣示。 刘耀彬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行政与法》(CN:22-123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行政与法》以坚持正确方向追踪社会热点,探讨行政科学理论,关注法学研究为办刊理念,,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省级期刊
人气 76390 评论 51
人气 22970 评论 67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18023 评论 50
人气 17247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