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新行政行为行政效益原则行政比例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
摘要:在火车站对身份证核查的行政行为本身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正当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如果把这一行为作为一种常设性行政行为存在,并要求部分或全部旅客都要接受核查,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导致了行政行为的异化.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一行为则违反了行政服务性原则、行政效益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正当性原则的现代行政法理念的要求,需要对这一行为予以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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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CN:22-123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行政与法》以坚持正确方向追踪社会热点,探讨行政科学理论,关注法学研究为办刊理念,,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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