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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软法与硬法

作者:罗宾·克雷克; 约翰·麦克米兰; 沈晓建行政法体系决定者行政申诉指导原则行政机关内部字法灰体行政决定letter新南威尔士

摘要:<正>一、软法的出现在澳大利亚规制的语境下初次讨论"软法"是1997年的联邦准规制部际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指出,准规制[该委员会称为"灰体字法"(grey letter law)]值得关注的原因主要有二:"准规制会影响工商企业的行为,施以类似政府规制的负担";"没有机制确保具体的准规制安排带来纯粹的公共利益"。此后,软法概念就像睡美人那样一睡十年,直到被澳大利亚的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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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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