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抵押物转让的利益衡量

作者:刘冠闽抵押权追及力抵押物转让

摘要: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物的转让,一直是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在物权法中的191条规定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此规定赋予了抵押权强大的排他效力;在《担保法》的49条也规定到,抵押人若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必须通知买受人与抵押权人。在此并未对抵押物的转让做出严格的限制,这就造成了法条的冲突,应当通过法解释学来平衡其中的问题。文章从《物权法》第191条切入,认为应当保证抵押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更须对其交易自由进行合理限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CN:42-1843/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教学、科研成果,总结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荣获中国高职高专优秀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