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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思考

作者:邹志强 肖兵生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分则条款修改建议

摘要:刑法总则是指导分则的,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运用刑法分则条文时,必须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目前刑法总则条款九十三条第二款有疏漏,其指导的分则条款却很完善。那么,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建议将该条款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修改为国有单位,就不会出现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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