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炜代持协议违约责任风险负担
摘要:代持股协议为委托合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不属于代持股协议中受托人的义务。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时,若受托人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未能收回投资款项的后果依风险负担规则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反之,受托人承担此种不利后果,再向公司追偿。委托人可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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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学报》(CN:41-1433/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是繁荣学术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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