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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初探

作者:王洪瑞社区矫正监禁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强制性司法活动,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在我国经历了八年的试点应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写入,既是对我国社区矫正试行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我国刑罚轻缓化、刑罚社会化发展的重要考验。本文主要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角度探讨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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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CN:41-1433/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是繁荣学术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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