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西俊一人公司法人财产单位犯罪
摘要:新的《公司法》设立的一人公司制度,引发了一人公司是否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争议。依法成立。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整体意志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具有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一人公司的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时,其缺少独立的整体意志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CN:41-1433/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是繁荣学术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省级期刊
人气 36747 评论 10
人气 17557 评论 12
人气 17448 评论 10
人气 17310 评论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