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劲楠; 申键非法经营罪罪刑法定原则空白罪状兜底条款情节犯
摘要:刑法第225条中关于非法经营罪有三处模糊性规定:作为构成本罪前提的“违反国家规定”这一空白罪状;描述客观行为的“其它”行为这一兜底条款;限定罪与非罪的“情节严重”这一概括性构成要件。这三个方面都会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发生冲突。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层面就刑法第225条中的空白罪状、兜底条款和情节犯规定三个方面予以论述,认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科学和实用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CN:41-1433/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是繁荣学术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省级期刊
人气 35092 评论 10
人气 16922 评论 12
人气 16867 评论 8
人气 15766 评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