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房绍坤; 曹相见直接损失主观价值协议补偿合理性审查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既非完全补偿,也不是适当补偿,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涉及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被征收土地(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损失、其他损失以及负担损失三类补偿。主观价值损失原则上无法受偿.但在住宅等特定类型的征收中应给予补偿。民法典物权法编应规定协议补偿,实现征收损失的自我评估。在统一补偿阶段,法院应对征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还应享有认定主观价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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