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卫东; 杜忠连宅基地使用权新型城镇化继承问题
摘要: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后的"新市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存在突破性做法(允许继承)、保守做法(不允许继承)、增量做法(以地换房)和法定租赁权四种模式和解释路径。应当从历史的维度进行思考,本着特别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尊重物权平等原则和从城乡二元到一元的统筹原则,对农民群体及其继承人的财产利益进行安排,允许进城的"新市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收益。为平衡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新市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是有偿和有期限的,但过渡期内使用费用不宜过高,并与农村集体组织的优先购买权和强制购买义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配套起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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