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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翻译引发的著作权法疑难问题

作者:刘文杰时事新闻伯尔尼公约合并原则合理使用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有两处规定中出现“时事新闻”,然而,两处“时事新闻”的含义并不相同。著作权法第五条(二)项“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规定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媒体的以语言形式出现的时事消息”,它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2(8)项,该项规定的本意是“著作权不保护各类事实,也不保护有关事实的简单客观报道”。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规定中的时事新闻则是指“新近发生的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该项规定要解决的是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度问题。就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伯尔尼公约分别使用了newsoftheday和currentevents短语,对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行了区分,我国著作权法却一概译为“时事新闻”,造成了认识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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