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堂发名誉权艺术批评法律尺度
摘要:范曾名誉权案的判决引发学者的争议,表明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多元的社会价值观与复杂的社会心理。一审判决虽未偏离法律精神,但市场化艺术行为的批评侵权尺度应区别于纯艺术行为评价的精神未能得到体现。市场化程度越高的艺术作品,其分享的公共属性越弱,而附带义务的消费性越强,批评市场化艺术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侵权,需要考虑两个方面要素,一是适度尊重、参考社会大众的认知与判断水准,二是理性偏倚保护作为消费者身份的批评权利。针对市场化艺术行为的尖锐批评意见,只要有事实依据,涉及非人格要素的贬损词汇不应与人格侮辱、贬损直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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