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惠彬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商标侵权
摘要:摘要“非诚勿扰”商标案提醒电视从业者,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有可能产生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文字的公共属性与私权的排他性,动因则是随着电视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革新,节目性质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型的趋同以及节目名称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为了促进电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防止栏目名称遭受商标侵权纠纷,电视制作单位在在节目筹备阶段,要警惕商标陷阱;在发现商标抢注时,要积极提出异议与无效宣告;在被诉商标侵权时,要积极应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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