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晓蓉; 方筱丽期刊管理法律传媒自由
摘要:美国期刊业与其他文化产业一样,其基本性质是商业性。就创立而言,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像开办其他公司一样出版期刊,衡量的标尺是市场,深层次上则涉及到权利。某种程度上,宪法第一修正案免除了美国政府对期刊出版发行的控制:政府不得规定期刊的内容,不得限制某种期刊的出版。尽管如此,美国期刊业不可能完全游离于政府的管理之外;政府也并非不想干预期刊业,毕竟,期刊业对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大众舆论的影响不容忽视。严格地说,在美国期刊领域,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存在的,只是采取了不那么明显和直接的方式,而这样一种“确有似无,若即若离”的关系恰是美国政府对期刊产业管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对此,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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