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勇; 王广聪证人出庭第一百八十七条
摘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立法目的旨在破解证人出庭难。由于条文表述变"或者"为"且",使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成为证人出庭的决定因素。然而实证分析显示,如此更改既不宜操作,也难以克服法官消极态度与制度障碍的负面影响。为实现修法预期目的,应该对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坚持客观解释立场,明确界定需要出庭的关键证人内涵标准和建立程序运行特别是权利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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