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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兼谈《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完善

作者:刘芳委托人介入权介入权行使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权利范围、行使条件和例外的规定比较粗糙。以比较法为视角特别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由于丧失偿债能力或由于第三方原因致使不能向委托人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避免委托人滥用介入权,委托人只能行使人代表本人从第三方取得的权利。此外,如果介入权的行使与人与第三方所订契约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相抵触,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不得行使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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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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