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晖; 訾培玉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夫妻共同生活证明责任
摘要:除夫妻一方因家事所负之债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法释〔2018〕2号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导致大量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为减轻债权人证明负担,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中出现了扩张夫妻“共债合意”、降低证明标准、改变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等乱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采纳法释〔2018〕2号认定规则背景下,为平衡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权益,法官认定夫妻债务性质过程中,应当扩张解释夫妻“共债合意”,根据举债人配偶知情、还款等特定行为,认定夫妻达成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对于家事之债,应以外观可识别性为准作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判定,在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基础上,需加大职权查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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