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凌寒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规避
摘要:视频网站作为新型网络传媒近几年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也大量增加。视频网站自己提供影视资源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由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法律身份不同,对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也不同。用户上传资源实施版权侵权行为,视频网站作为帮助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避风港规则免除此种版权侵权责任,并通过管理监控行为规避版权侵权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探索》(CN:53-114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学术探索》立足有云南特色的社科研究,反映全国学术研究重要成果,探索国内前瞻性学科领域,评价当代重要社会科学著作,专业范围为综合类社会科学。关注当代社会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倡导求实求是,勇于探索的学风和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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