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兴佩以人为本私人法益私人法益优先公共法益优先公法私法化
摘要:个人是真正的法律主体,私人利益间关系是公法的始源性利益关系,公法以实现和保障私人法益为根本诉求。公共法益是实现私人法益的工具,是私人法益的派生物。私人法益优先是公法的普遍原则,公共法益优先原则是公法的特殊原则。回应公法的私人法益诉求,我国公法制度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公共法益的边界,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衡,确立私法责任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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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坛》(CN:45-100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学术论坛》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性、学术性及应用性的办刊原则,追踪学术前沿,倡导理论创新,关注社会动向,弘扬时代精神,努力为社会主议“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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