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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无期徒刑减刑后适用假释的考验期

作者:卢有学无期徒刑死缓适用减刑考验期限假释考验期受刑人罪犯刑法作为刑罚

摘要:刑法第83条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的问题,无法作为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的直接依据.根据刑罚的目的和有利于受刑人的原则,10年是假释考验期的上限,在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限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十年和剩余刑期中选择一个较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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