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胡田野准物权用益物权区别立法模式

摘要: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区别.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其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同时用益物权上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可依法自由转让,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准物权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分别为原则规定说、不予规定说和具体规定说.文章认为与其将准物权的内容拆散,不如将其在各自的特别法中统一规定,而只在民法典上作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同意原则规定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论坛

《学术论坛》(CN:45-100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学术论坛》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性、学术性及应用性的办刊原则,追踪学术前沿,倡导理论创新,关注社会动向,弘扬时代精神,努力为社会主议“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