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东升民生权利行政诉讼民生立法给付行政给付诉讼
摘要:民生权利的可诉性是实现“政策性恩给”向“国家给付义务”过渡的必然条件.民生权利是社会权、社会福利权以及权利救济的集合体,公民享有的国家给付请求权基础是透过民生立法,将宪法上的“纲领性规定”和“基本权利”具体化为受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法益.民生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给付行政的积极作为,但是,对给付行政的司法审查及其裁判应保持-定的限度,容许行政判断余地的存在.基于民主正当性原理,对民生立法不作为或立法不充分的行为,司法审查也应保持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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