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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过失成立范围的界定

作者:王珏监督管理过失实行行为注意义务信赖原则

摘要: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别于一般过失,其存在介入因素的特点使得其在实行行为、因果关系、过失认定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监督管理过失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处罚直接实行者的同时,要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为此,僵化地提出任何标准或分割线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没有可操作性的。而是需要借助不作为犯论、因果关系论、正犯性原理以及信赖原则等理论.明确监督管理过失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明确其成立范围。这对于我国风险社会下的大型事故案件的审理与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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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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