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虹登记对抗主义一般债权登记对抗
摘要:由于物权法上物权变动二元化结构模式的采纳,相应地,如何解释作为例外存在的登记对抗主义成为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公示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着不完全相同的立法背景,登记对抗主义的问世是特定物交易与自由主义盛行的产物。所谓“对抗”实质上就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与优先权不同之处在于其权利之间强烈的排斥性。为保持物权体系逻辑性,我们主张依信赖保护说解释登记对抗立法模式,并尝试从以物为媒介建立的法律关系视角来探讨登记对抗主义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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