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玄武司法活动社会心理机制
摘要:“找关系”是中国社会极具特色的现象之一,也是影响个体行为的重要规范形式,是指当人们处理事务特别是要获得某种利益,仅仅依靠自己现有的条件与资源或者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难以实现时,人们会试图在现有的关系网络中寻找可以提供帮助的人,或者通过该关系网络再行建立新的关系以协助自己实现相应的利益追求。在司法活动中“找关系”会对司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找关系”同个体“爱有差等”、社会交换和对司法公正的偏见等社会心理有很大关系。“找关系”已演变为个体间社会交换的重要方式之一。“找关系”因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遵循的主要是民间交换规范。“找关系”不应当作为一种主体实现其目的或利益需求的正常机制,因为这将给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以及整个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转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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