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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就业导向,推进就业援助立法建设

作者:杨德敏就业导向就业援助立法建设社会救助立法劳动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救助原则贫困者

摘要:杨德敏撰文《就业援助: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取向》指出,就业援助有利于实现贫困者生存权和发展权双重并重的效果,理应成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要做到:1.坚持“就业导向”原则。即在给予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基本生活救助时,始终要坚持以就业促进为基本导向,优先考虑促进其就业,优先考虑如何帮助其就业。2.向“能力贫困者”倾斜救助原则。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实行倾斜救助原则,重在提供就业培训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援助、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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