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姬人身危险性犯罪论体系体系性陈兴良教授中国刑法学社会危害性保安处分犯罪本质规范责任论
摘要:<正>人身危险性被称为主观主义刑法对刑法的最大的贡献。但是,在现在的刑法教义学中,很难找到人身危险性的体系性论述,人身危险性在现代刑法教义学中到底应当如何定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人身危险性的定位在中国刑法学中,率先体系性地论证人身危险性地位的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该书指出: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定罪和量刑的根据,是犯罪的二元本质之一。[1]随着中国刑法由刑事责任向责任主义的知识转型[2],犯罪论体系也由耦合的四要件转型为阶层的三要件,人身危险性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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