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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危险及其判断——以抽象危险犯为中心

作者:王永茜危险犯法益正当化事由现实危险人身危险性不能犯危险驾驶错误论客观危险说行为犯

摘要:<正>危险概念一直都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对象,具有重要的学术地位。危险概念之所以重要,一是因为它适用于不同的研究领域,可以用于解决不同的问题。例如,犯罪学上很早就有学者使用危险的概念来指代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者"犯罪危险性"。[1]在刑法学上,危险概念不仅影响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还是未遂犯、不能犯、正当化事由、错误论等领域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二是因为它是动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涉及可罚与不可罚的界限,亦即,"对于法益的危险是刑法干预的起点"。[2]例如,未遂犯之所以可罚,是因为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不能犯和迷信犯之所以不可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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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评论

《刑事法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收录的文章也多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并兼有交叉学科的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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