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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正当化要素的坚持

作者:王华伟正当化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论体系英美刑法耶塞克社会危害性主观违法性论抗辩事由刑法

摘要:<正>一、主观正当化要素的概念界定正当化要素(Rechtfertigungselemente)是大陆刑法体系中的概念,这一特定的用语一般是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违法性论中进行探讨。当然,对应于这一概念,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都有相似的内容。例如,中国传统刑法学[1]中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概念[2],英美刑法中的抗辩事由。[3]而主观正当化要素(subjektive Rechffertigungselemente)则被认为是正当化要素必备的一个方面。例如,罗克辛教授在主观正当化因素(subjektive Rechffertigungselemente)一节中指出:"对于正当化来说,原则上有这一点就足够了: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在被正当化的范围内,但是在主观上是对正当化状况的认识中行为的。因此,行为人就具有了要做某种客观上合法的事情的故意。这种产生某种合法事情的意识,就清除了行为无价值及与之有关之不法。"[4]耶塞克教授的教科书中也指出,为使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合法化,仅仅存在相关合法化事由的客观条件是不够的。行为人必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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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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