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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之核心

作者:汪贻飞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主义诉讼提起公诉大陆法系侦查阶段量刑问题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最早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其后广泛地传播于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然而即便是在德国,"这种‘客观义务’到底包括哪些内涵也不是十分清楚",这便为日后的学术争论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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