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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不能犯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陈家林不能犯事实认识错误能犯未遂主观说社会危害性从重处罚可罚性既遂法益因果关系

摘要:<正>一、引言我国通说认为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即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这种未遂类型,主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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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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