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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创新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作者:徐新星商业模式创新创新风险信息不对称制度激励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模式创新的正外部性牵引政府积极规制,其对互联网和金融的高度依赖性所蕴藏的高风险及其可能的负外部性倒逼政府进行规制。传统法律规制受到三元信息约束条件的影响,工程学上的漏洞导致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创新主体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政府与交易相关方的信息也不对称。激励性法律规制有效解决了市场主体主动提供信息的问题,符合帕累托效率。规制工具的优化方面,重大风险类商业创新活动的登记有助于防控系统性风险,多样化的政府支持有助于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有效信息,免责机制则有助于反向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有助于激励规制部门消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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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CN:50-1024/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宗旨在于及时传播法学领域和其它社科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学术界的最新动态,为学人之间的沟通学术思想,探讨实践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渠道。注重弘扬学术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出学术研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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