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亚辉广告主体个人
摘要:我国在1994年制定《广告法》时,将个人排除在广告者之外,立法者给出的解释是:在立法当时我国禁止个人进入新闻出版行业。在以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社为主要广告媒体的当时,这一限制自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通过私人网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BBS甚至人体经营广告业务在技术上和观念上已经被人们所接受。面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这类广告主体,从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制的角度如何对其定性,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无法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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