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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作者:熊进光性骚扰雇主惩罚性赔偿制度抗辩就业权侵害行为专家证人制度利益性工作环境美国

摘要: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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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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