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静格式合同弊端矫正立法规制
摘要: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实质变更的合同。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极容易造成不公平,因此必须在立法中对其加以强制规定,以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咸宁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重要通知:《咸宁学院学报》杂志已正式更名为《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杂志。
省级期刊
人气 239239 评论 36
人气 154591 评论 33
人气 152349 评论 53
人气 123725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