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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

作者:吴才茂清代契约文书清水江下游权利地位

摘要:清水江下游地区,苗、侗族民众世代在此繁衍生活。明清时代由于"木材之流动",清水江下游成为全国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变迁中,苗、侗妇女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且逐渐进入到契约的程式中来。通过梳理契约文书等民间历史文献发现,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继承以及对财产不同程度的自主处理上。当然,她们也不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此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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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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