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家良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买受人执行案件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品房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银行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抵押权可能为此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给银行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这与银行针对房地产开发大量发放贷款的初衷相违背。下面试从一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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