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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发包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

作者:廖春梅村民小组承包经营合同村民会议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权利从属关系管理关系十二条权利主体

摘要:编辑同志:我们村民小组有一块面积超过100亩、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土地。一个月前,一名外地客户想利用该地搞养殖,遭到村民小组绝大多数人的反对。于是,该客户想通过村民委员会达到目的。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系其下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也就是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为由,召开了村民会议。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最后以几乎一边倒的票决结果,同意将上述土地发包给外地客户,且村民委员会很快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地客户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经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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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

《新农村》(CN:33-1064/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农村》科普类期刊,是全国优秀农业期刊。以“传播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培育新人才,建设新农村”为办刊宗旨,是一份面向农村、城镇的综合性实用技术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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