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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引起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

鱼塘承包自然资源纠纷案使用权养殖场被告水泥船

摘要:原告:李民(化名)。 被告:林峰(化名)。 2005年1月,原告李民与张厦(化名)协商购买其承包的昊风(化名)第二养殖场52亩鱼塘设施,包括鱼塘内的蟹苗、围网、地笼若干只、网箱1个、水泥船2条、水泵和柴油机各1台等,价款由原告支付给张厦。同年1月20日,原告向吴风第二养殖场交纳了2005年度的鱼塘承包金5000元。后原告与被告林峰分别使用;52亩鱼塘的一半进行养殖,原告收取了被告2005年度2500元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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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

《畜牧市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旨在根据中央制定的农村经济、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方针,遵循有关开放、搞活、发展山区生产和扶持贫困的政策,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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