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越; 焦蕾商标传权损害赔偿额法定赔偿许可费合理倍数
摘要:2017年5月,纽巴伦公司诉广州新百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300万元的损害赔偿,而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定赔偿额为25万元。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对我国商标传权损害赔偿额确定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对域外商标传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就对我国商标传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的完善给出了若干建议:一要明确商标传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如允许商标权人自由选择索赔方式、细化损害赔偿额确定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明确计算损害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二要合理适度应用法定赔偿,主要是合理界定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规定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三要完善商标侵权举证规则,将证据披露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有机结合、采取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