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按揭贷款房屋权属财产分割房屋购买被告首付款
摘要:审理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位于米东区友好南路新源花苑11栋2单元401室的房屋是否应当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被告双方之所以产生分歧,原因在于双方对房屋权属的来源存在不同理解,原告认为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基本上均由其父亲出资,且以原告名义办理的房屋按揭贷款,该房屋在离婚时理应判归原告所有。被告则认为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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