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刊辑民族文字当选证书民族自治地方选民名单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十二条语言文字候选人名单公证法
摘要: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应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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