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辽宁省酒类违法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损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摘要: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对《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加大对酒类造假、贩假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甲醛、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酒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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