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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酒类监管部门造成损失应担责

监管部门辽宁省酒类违法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损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摘要: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对《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加大对酒类造假、贩假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甲醛、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酒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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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新疆人大》(CN:65-116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疆人大》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杂志主要刊登全疆各地人大工作及中外政治、法律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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