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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亟待加强

作者:闫旭辉财政监督工作乡镇人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财政工作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有法可依

摘要:乡镇财政是我国的基层财政。目前,乡镇财政是由上一级财政部门管理,即乡财县管。那么,乡镇人大还有无必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是贯彻实施法律的需要,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乡镇人大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和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财政主要职权范围为:一是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是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四是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便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财政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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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新疆人大》(CN:65-116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疆人大》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杂志主要刊登全疆各地人大工作及中外政治、法律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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