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护条例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法可持续2002年1月社会和经济
摘要:(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