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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追索抚养费请求应否支持

抚养费追索抚养关系法院判决请求性行为婚后支持原告起诉

摘要:编辑同志: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1998年10月结婚,婚后生一子。2001年4月,张某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由直接抚养离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协议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孩子。2003年8月,李某向我院起诉,以张某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请示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孩子。张某坚决不同意,并称如果李某执意要孩子,其就将孩子送回内地"寄养"。李某情急之中说出这个孩子是其婚前与陈某发生性行为怀上的,并不是张某的儿子。张某联想到李某与陈某的关系,又仔细观察孩子的相貌与陈某酷似,即不再坚持自己的主张,但提出向李某索要其多年来为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请问:法院对张某追索抚养费的请求应否支持。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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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新疆人大》(CN:65-116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疆人大》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杂志主要刊登全疆各地人大工作及中外政治、法律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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